经典案例
【e日焦点】厦门市物流协会为会员成功维权第一案发布日期:2015-11-01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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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2013年8月13日,我会会员单位A公司驾驶员小李驾驶公司营运车辆与载有乘客王明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害、乘客王明受伤。经交警裁定,该事故A公司车辆应负30%责任 ,摩托车应付70%责任,但因摩托车司机作为个体经营者,无偿还能力,经法院判决,A公司应支付受害人王明赔偿款135838.8元,同时,应对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的赔偿款244264.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公司车辆已向Z保险公司购买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Z保险公司以事故实际责任为由,只同意理赔A公司30%责任赔偿限额,其余70%的连带责任拒绝赔付。


我会保险经纪服务中心受会员单位A公司的委托,代理A公司与Z保险公司的赔偿纠纷。


我会保险经纪服务中心专家代理出庭,在庭审中运用深厚的保险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保险索赔经验,据理力争。经与Z保险公司代理律师多轮的激烈辩论交锋,我会专家的代理观点和依据最终获得法院一审支持,判决Z公司理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范围内对连带赔偿责任款244264.2元以及本案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非医保费用等承担赔付责任。


这是我会首次开启会员维权服务的案例,也是我市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维权的首例,受到了各方的关注。我会保险经纪服务中心在该起纠纷中,积极动用一切资源及法律知识,为企业依法维权,为其挽回损失近40万元。此案件也给所有物流企业一个警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清楚保单中所列的各项条款,也许“陷阱”就藏在这些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