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与对外交往中,不可抗力、商业落空与保险合同是经常谈到的概念。且这些概念的含义极易混淆。笔者从有关法律的角度对这三个概念的基本含义谈点粗浅的看法。
不可抗力是指在当时的条件下,人力所不能抗拒的破坏力。对此,各国法律上的规定差别很大。有的国jia在立法上对此作出了解释;有的国jia在立法上并未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作出规定。即使在作出规定的国jia立法上,也不尽一致。在法国法中,“不可抗力”指的是一切由于不可能预测、避免,并使当事人无能为力,而且对其损失的结果不能追究任何责任的事件。西班牙民法典第1105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是:有关一个不属债务人的过失而使合同规定的义务不能实现的事件。经互会成员国的共同交货条件则规定,所谓不可抗力的情况应理解为在合同签字后突然发生的并且由异常的、不可预测的、不可避免的事引起。我国《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不可抗力也作出了规定。《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综合各国规定,不可抗力事故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原因,如水灾、旱灾、风灾、雪灾、地震、闪电、泥石流等引起的灾害事故,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原因,如战争、海盗、封锁、禁运、禁止进出口、国际航道封闭、交通阻塞等引起的事故。但在这一点上,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学者之间也存在分歧。在大陆法系国jia,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事故既包括自然原因的灾害事故,也包括社会原因的灾害事故。而在英美法系国jia,不可抗力(Act of God)事故仅指人类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事故,即“天灾”。美国的贸易合同往往不使用不可抗力这一词语,而用“偶然事故条款”(con ting envy clause)取而代之。偶然事故除了包括“天灾”(Act of God)外,还包括“人祸”,如战争、骚乱、罢工等。
商业落空,实际上就是合同落空。这是英美法律上的常用术语。它与大陆法中的情势变迁原因相类似。其含义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与订约时的情况根本不同的意外事件,造成合同的履行为非法的或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可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按照英国法的解释,并不是在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任何意外事件都能符合合同落空的标准,而必须是情况已经完全改变,以致在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看来,合同的当事人倘若事先知道会发生这种变化的话,他们就不会签订合同,或者会把合同订得不一样,只有达到这种程度,才能按合同落空论处。一般说来,下列情况往往可以作为合同落空处理:(1)在双方订立合同之后,该合同标的物已经毁灭。例如,有货仓库因火灾烧毁,或者货物在运输中因意外事故而损失等。(2)战争的爆发。在合同签订以后爆发了战争,而对该合同的履行造成直接影响,使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属于这种情况,应视为落空。(3)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后,原来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那么合同可认为已落空。(4)进出口禁令。除战争外,一项合同在订立以后,因政府的禁令,该项合同被禁止履行,那么该合同也可视为商业上的合同落空。
保险合同亦称“保险契约”,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所订立的协议。
大家知道,人类在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改造着自然,改造着世界,使它们适应人类的需要,为人类服务。但是,由于受到各国政治、经济因素和自然条件的影响,往往会出现一些当事人事先预料不到和无法预防的意外事故,使经济的发展受到阻碍。由此,在国际贸易中,便产生了转嫁风险的保险合同。它规定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在协议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一般被认为是:(1)有偿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保险标的遭到意外事故或者被保险人发生协议中规定的事件,保险人就须按合同规定给予赔偿或给付。(2)要式合同。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以签发书面保险单的形式来证明合同的成立。(3)双务合同。在合同内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合同的关系人有投保人和受益人。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金额,保险危险,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保险费,保险期限以及其他约定事项。在我国,《保险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是处理保险合同事项的法律依据。